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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雷格 胡塞尔丨弗雷格与胡塞尔学术通信集

弗雷格 胡塞尔 伦理学术 2021-01-22






雷格与埃特蒙德·胡塞尔之间的通信分为两个阶段,这在时间上是清楚地彼此区分开来的。第一个阶段包括了1891年的信件XIX/1和XIX/2,这时适逢胡塞尔的哈勒时期;第二阶段包括了1906年的信件XIX/3直到XIX/7,这时适逢胡塞尔的哥廷根时期。在这两个阶段上,他们的通信几乎都是由于胡塞尔这方面首先邮寄著作而引起的。1891年弗雷格收到了《算术哲学》、《推理运算与内涵逻辑》以及对于恩斯特·施罗德《关于逻辑代数(精确逻辑)的讲演》(第一卷,莱比锡,1890)的评论。1906年弗雷格收到了《1895-1899德文逻辑学著作报告》(至少是其中的第五篇文章)。与此相应,弗雷格在他的那些信中,每次一开头总要提及胡塞尔寄来的这些著作。作为对胡塞尔第一次馈寄的“回礼”,弗雷格自己则寄上了《概念文字》、《论算术的形式理论》和《论概念文字的目的》等等。
本文译自《弗雷格遗著与学术通信集》第二卷《学术通信集》(Gottlob Frege: Nachgelassene Schriften und Wissenschaftlicher Briefwechesl, Band 2, Wissenschaftlicher Briefwechesl)。本公众号推送时,略去了原编者和中译者添加的注释,各位读者朋友,若有引用之需,烦请核对原文。




《道德哲学与人类学·伦理学术8》

2020年春季号总第008卷

邓安庆 主编

上海教育出版社丨2020年6月 






弗雷格与胡塞尔学术通信集



唐杰/译


▲ 弗雷格(Friedrich Ludwig Gottlob Frege,1848年11月8日—1925年7月26日)


▲ 胡塞尔(Edmund Gustav Albrecht Husserl,1859年4月8日—1938年4月27日)





1


XIX.弗雷格-胡塞尔



编者导言


弗雷格(1848-1925)与埃特蒙德·胡塞尔(1859-1938)之间的通信分为两个阶段,这在时间上是清楚地彼此区分开来的。第一个阶段包括了1891年的信件XIX/1和XIX/2,这时适逢胡塞尔的哈勒时期;第二阶段包括了1906年的信件XIX/3直到XIX/7,这时适逢胡塞尔的哥廷根时期。在这两个阶段上,他们的通信几乎都是由于胡塞尔这方面首先邮寄著作而引起的。1891年弗雷格收到了《算术哲学》、《推理运算与内涵逻辑》以及对于恩斯特·施罗德《关于逻辑代数(精确逻辑)的讲演》(第一卷,莱比锡,1890)的评论。1906年弗雷格收到了《1895-1899德文逻辑学著作报告》(至少是其中的第五篇文章)。与此相应,弗雷格在他的那些信中,每次一开头总要提及胡塞尔寄来的这些著作。作为对胡塞尔第一次馈寄的“回礼”,弗雷格自己则寄上了《概念文字》、《论算术的形式理论》和《论概念文字的目的》等等。胡塞尔在信件XX2中对这些著作表达了赞许之情。胡塞尔也深入研究过弗雷格的其它著作,在胡塞尔遗物中被找到的弗雷格著作上清楚的阅读痕迹(下划线和页边评注)可以表明这一点。这首先可见于《函数与概念》这篇报告中,它是被胡塞尔(从信件XIX/1可以得知)和上面所例举的那些著作一起收到的。此外,胡塞尔遗物中还包含《概念文字的应用》、《论概念文字的科学根据》、《算术基础》、《论惯性定律》、《论含义与所指》、《论概念与对象》、《评吉奥格·康托尔<无穷定理>》、《算术的基本规律》、《评胡塞尔<算术哲学>》的副本或者说单行本。据此,1891到1894年间出版的所有的弗雷格著作,胡塞尔都拥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弗雷格《评胡塞尔<算术哲学>》一书的装订线散断了。这也许可以证实一种久已被表述过的猜测,即这篇评论是使胡塞尔与弗雷格之间暂时明显的友好关系“冷淡”下来的原因。另外弗雷格1903和1906年的系列文章《论几何学的基础》,也在胡塞尔的遗物中。当然胡塞尔早就致力于在弗雷格与希尔伯特1899/1900年通信中所处理的那些问题了。现存有胡塞尔对信件XV/3到XV/5的一些摘要。这些摘要是作为胡塞尔的“数学中的虚数”的讲演稿的一个附录,并且注明日期是1901年11月。因为此时胡塞尔在哥廷根数学学会作了两次讲演(这个讲演稿即是作此用途),所以可以想见,他的摘要应归功于希尔伯特,此人胡塞尔1901年在哥廷根成为其同事。


根据这些发现,胡塞尔和弗雷格对彼此的著作拥有准确的了解,那么以下情况将是令人惊讶的:除了胡塞尔的《算术哲学》和弗雷格对其所作的评论之外,他们两人几乎没什么关涉。近来有些学者已致力于澄清这种关系。在此人们结论是一致的,即通过对胡塞尔《算术哲学》中的心理学基本立场的批判,弗雷格已经准备好了对心理主义的抛弃,尽管还没有实际发动。弗雷格在《算术的基本规律》第一卷序言中的论证已经部分地暗示出,他是心理主义的根本反驳者。胡塞尔自己仅仅在《逻辑研究》的一个注释中承认:“我不再赞同我过去在我的《算术哲学》第129页至132页中对弗雷格的反心理主义立场所作的原则性批判,这一点无须再说。”在此胡塞尔也提及了《算术的基本规律》第一卷的序言。他不自觉地显示出是受到了弗雷格的重要影响,或者他并不愿承认这一点。至少他1936年(2月19日的明信片)对舒尔茨(Scholz)写下了以下重要的几行字:“我对G.弗雷格从没有什么私人的了解,也不记得那次通信的动因。他那时大致上是个敏锐的人,但既不是数学家也不是哲学家,而是个富有成果的怪人。”


▲ 胡塞尔《算术哲学》(Philosophie der Arithmetik)德文版(Springer, 2013)书影



1891年信件


在信件XIX/1中,弗雷格赞同性地深入研究了胡塞尔对施罗德的批评,简述了在《算术的基本规律》(§33,2-3)中已表述过的定义原则。他批评了后来被他称为“片面定义”的定义方式——它违反了“完备性原则”,批评了今天被称为“语境定义”的定义方式——它违反了“简单性原则”。此外在此弗雷格第一次详尽阐明了他对于含义与所指的区分。尤其需要强调的是,与《论含义与所指》这篇文章相对,在此他不把这一区分局限于句子和专名,而是也运用于“概念词”。在此弗雷格把概念自身看作是概念词的所指,而他认为胡塞尔则是把概念看作了概念词的含义。胡塞尔在其回信XIX/2中对此未作探讨,而是满足于对弗雷格寄给他的那些著作进行评论。



1906年的信件


在XIX/3和XIX/6这两封保存下来的信件中,弗雷格阐述了自己的逻辑概念,通过对心理主义的再次批判,逻辑和语言的关系成为注意的中心,而逻辑之独立于语言的特性以及相对于语言的优先性突出地表明:“逻辑应该是语言的法官”。首要的是,弗雷格在信件XIX/6中提出了句子的同义性标准,根据这一标准一个思想才会被“重新识别”为同一的。这样一个标准是逻辑分析的必要条件。


此外弗雷格对所谓的“预设”(Präsuppositionen)问题作了些评论。如同关于标记(Kennzeichnungen)的情况一样,弗雷格这里也拒绝了“全称”陈述对“存在”陈述的“共指”(Mitmeinen)。当然,与对标记的处理不同,在全称陈述这里“存在”甚至不应被看作(理所当然的)前设(亦即预设)。因此弗雷格采取了介于B.罗素和P.F.斯特劳森的一个中间立场。他和前者分享对于全称陈述的看法,和后者分享对于标记的看法。


▲ 弗雷格《算术基础》(Grundlagen der Arithmetik)德文版(Meiner, 1986)书影


档案流传


弗雷格与胡塞尔之间的通信(1891年5月24-1907年1月13日)共计7封(胡塞尔致弗雷格4封,弗雷格致胡塞尔3封)。信件XIX/1至XIX/2的原件还保存着。其它信件的原件已和舒尔茨档案一起遗失了。信件XIX/3和XIX/6在舒尔茨遗物中以打印副本的方式保存着。信件XIX/4、XIX/5和XIX/7的内容,借助于舒尔茨档案的清单,现仅存简短的内容说明。


弗雷格致胡塞尔的那些信件,据1936年3月8日胡塞尔致舒尔茨的明信片可知,是收信人赠送给弗雷格档案馆的礼物。




XIX/1 弗雷格致胡塞尔

(1891年5月24日)



▲ 1891年5月24日弗雷格致胡塞尔的信件手迹


耶拿,1891年5月24日


尊敬的博士先生!


您寄来了您的《算术哲学》以及对施罗德《关于逻辑代数的讲演》的评论和您关于推理演算与内涵逻辑的文章,这令我很高兴,因为我自己已致力于这些问题很久。除了与我的观点相分歧之处以外,我认为在您的著作中也能发现一些与我相一致的见解。您对于施罗德著作的评论我带着极大的兴趣阅读了,我为此深受鼓舞以致现在来写写我自己的想法——我原来打算在他著作的第二卷出版时才写的。也许这将刊登在《哲学与哲学批判期刊》上。当您发现施罗德对0,1,a+b和a.b所作的定义有缺限时,我同意您的看法。严格地说,施罗德用“+”不是对“a+b”,而是同时又再一次(noch einmal)对进行了定义。人们在同一个定义中不可以定义两种东西,更何况那是先前已被定义过了的。同时,“”这个符号本应马上被推广到所有可能的情形中。之后只要“a+b”的意义也确定了,那么“a+bc”的意义也必将立即显而易见。如果√-1首次出现时人们感到惊讶并在脑海中理解和追问这个算式是什么意思,那就表明方根符号的首度推广是成问题的因而是有缺陷的。您也一定持这样的观点,即只要负号和“1”被正确地澄清了,人们就根本不可能会对√-1有什么疑问。至于施罗德在第245页上的那个您称之为“诡辩”的论证,我想我可以指出,从施罗德的那些原理(Grundlagen)出发,人们实际上既可以得出他的结论也可以得出您的结论,因为他的“集合”(Klasse)概念中混合了两种完全不同的意义。如果人们循着其中一个意义,则施罗德的0必须无条件被抛弃;附带地,运算法则(der Algorithmus)倒是被“”的有关含义规定保留了下来;但这就谈不上符合逻辑了。在另一种情况下,如果0被接受了,我们确实置身于逻辑思考中;但却缺少了直观性,欧拉图就不会完全毫无疑问了。


不过对此我在这里只能略提一下。


我要特别感谢您的是您的《算术哲学》,您在其中如此深入细致地进行了我自己的那些同样的尝试,简直好像至今还没人研究过类似主题。但愿不久我能有时间回应您的那些异议。就此我这里只想说,我们之间的一个不同意见似乎在于,概念词(通名)与对象处于怎样的关系中。以下图示将澄清我的见解:



概念词比专名要多一个步骤才达到对象,并且这对象可以缺失——亦即概念可以是空的——但概念词并不因此就丧失其本质上的可使用性。我把从概念到对象的这最后一步向旁边画出来,是为了表明它呈现于同一层次,为了表明对象与概念具有同样的客观性(见我的《算术基础》§47)。对于文学性的运用来说,指出一切都有含义就足够了,而对于科学上的应用来说,所指必须是不可或缺的。在《算术基础》中我还没作出含义与所指的区分。如果是现在,我将会在它的§97中使用“有所指的”(bedeutungsvoll)一词,而不再是“有含义的”(sinnvoll)一词。此外同样例如在§100,101,102中我现在会一再地用“所指”这个词来代替“含义”这个词。那个我以前称作判断内容(beurtheilbar Inhalt)的东西,我现在会把它拆分为思想与真值两方面。至于狭义上的作判断(Urtheilen),人们现在则可以将它刻画为一种从思想向真值的推进。


而我觉得在您那里这一图示大概会是这样的:



对象,即隶属于概念的对象


于是在您这里从专名到对象和从概念词到对象就涉及同样多的步骤。从而在专名与概念词之间只有如下区别,即前者仅能关乎一个对象,而后者能关乎多个对象。一个概念词,如果它的概念是空的,那么在科学上就必须被抛弃,正如一个没有相应对象的专名必须被抛弃一样。


对于您的珍贵的惠寄之物,我只能遗憾地寄上几篇小文章作为回礼。从这里的两篇关于概念文字的讲稿中,您会发现施罗德的论断(他的《关于逻辑代数的讲演》第95页脚注)恐怕是站不住脚的。然而这两篇文章不完全符合我现在的立场了,如同您从我对函数与概念的比较中将会看到的那样。但既然把它们译成我现在的术语是容易的,它们就仍然可作为对我的概念文字之用途的一个介绍。人们应该说“……的真值”(Wahrheitswerth davon, dass)而不是“……的事实”(Umstand, dass)。


期望我们之间的思想交流还将继续,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对科学的促进。


怀着崇高敬意,

永远忠实于您的

Dr. G.弗雷格




XIX/2 胡塞尔致弗雷格

(1891年7月18日)



哈勒,91年7月18日


尊敬的教授先生!


请您原谅,对于您友好的来信及所惠寄来的论文,直到今天我才向您表达最诚挚的谢意。在没有对后者进行研究和没有对您在信中所发起的中肯的讨论继续进行之前,我原本不打算这样做。遗憾的是,我的这些愿望境况不佳:我徒劳地希望能抽出足够的时间,以便对于您创造性的概念文字之本质及其效果,形成一个清晰的理解图象——这对我来说是首要的。在时间方面接下来的几个星期我也不能期待得太多,因此我不想把回信的时间再拖延下去了。


首先请允许我提及,我从您的《算术基础》中所汲取的巨大的激励与帮助。在我写书过程中手头所拥有的诸多书籍内,我不知道还能举出哪本书能像您的这本著作一样,是我几乎带着如此的乐趣所研究过的。尽管在主要论点上我不能赞成您的理论,但始终令我感到愉快的,是它的天才的独创性、它的清晰性,并且我简直想说:是您的研究之真诚——处处一丝不苟,从不隐瞒异议,对所有思想与语词模糊性的厌恶,以及处处向着最终基础不断钻研的尝试。


因此不言而喻,我长久以来便怀有这样的愿望,即希望还能够了解您的其余的著作,从而我非常感谢您寄来这样一个系列的文章,尤其其中有一篇是我踏破铁鞋无觅处的(“论算术中的形式理论”),它能对我的研究有所助益。


我也注意到,我们的观点尽管有本质性的分歧,却多次彼此触及。有一些我不自觉地产生的看法,我发现您很多年前就已表述过了。其中杰出的例如(“论概念文字的目的”第1页):“布尔所处理的那些难题,似乎很大程度上是被虚构出来的,目的仅仅在于能借助于他的公式而被解决”——这与我在关于施罗德逻辑代数之讲演的评论第278页所写的看法相同。我在第258页强调的那个语言(Sprache)与运算(Calcul)之间的本质区别,您在上书第2页上,通过区分“运算推理”(calculus ratiocinator)与“语言性质”(lingua characterica)这两个概念的方式,也已作出同样的区别了。当然在我看来,概念文字,由于它是一种“语言性质”,就不应被称作“一种模仿算术的形式语言”。因为可以确定的是,算术是一种“运算推理”,而非一种“语言性质”。


施罗德对您的概念文字的批评,我还不曾读过。您说他不公正地对待了您,这一点我能理解。他缺乏的是在所涉及的这样一个领域中进行研究时所不可或缺的东西:逻辑的精致与严格。他的优点完全在其它方向上;他是一个优秀的算术技术专家,除此别无其它。


您来信中那些中肯的意见,可惜我还不能真正地利用,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我暂时还缺乏对您相关著作的彻底了解。因此例如,我还不太知道您会如何为算术中的虚数(das Imaginäre)进行辩护。在向着目标前进的过程中经过诸多徒劳的努力之后我所揭示的那条道路,在您的《论算术中的形式理论》第8页也被讨论了,但您却认为它行不通。这个暑假我打算将我与此有关的草案整理得精致些,之后也许我就能将我的理论要点,概括在一封简短的书信中了。


在对“形式算术”(formalen Arithmetik)的拒绝这一点上,我与您完全意见一致,因为它现在不再仅仅是算术技术的一种(当然是意义深远的)扩展,而是成了一种关于算术的理论(Theorie der Arithm.)。在这方面的特别误导,是由汉克尔的那本广为人知的但在逻辑上却完全混乱的书所造成的。据我所知,英国人,特别是皮考克看起来要清晰得多。可惜我还没有能弄到皮考克的那本著名的关于代数学的书(1845),同样我也没弄到格雷戈里的著作。我最近在芬尼的那本值得称赞的小书(《代数学的数字系统》,波士顿和纽约,1891年)里找到了一些关于他们学说的简述。


谨致以崇高的敬意!

永远忠实于您的

Dr. E.G.胡塞尔




XIX/3 弗雷格致胡塞尔

(1906年10月30日-11月1日)



耶拿1906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


尊敬的同行!


在衷心地感谢您亲切的馈寄之物的同时,请容许我与您交流一些我在阅读的过程中所产生的想法,因为我现在没有时间对此作出彻底详细的讨论。


逻辑学家们对判断行为作出了很多区分,在我看来这些区分对逻辑无关紧要,而那些我认为是重要的区分,他们却没有作出。我觉得,逻辑学家们仍然太留恋于语言(Sprache)与语法,并且太多地纠缠于心理学中。这大概会妨碍他们去研究我的概念文字,概念文字恰恰是要摆脱这些的。人们发现借助于概念文字并不能恰当地描述心理过程,这是正确的,因为那根本就不是概念文字的目的。而如果说它的确引起了全新的心理过程的话,那也并不是它的目的所在。人们总以为逻辑学的任务就是去研究某种心理过程,其实它根本与此无关,就像它也与天体的运动无关一样。它无论如何也不是心理学的一部分。对于所有人来说,毕达哥拉斯定理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尽管每个人都拥有他自己的不同于别人的表象、感觉、决断。思想(Gedanken)并不是心理图像(Gebilde),并且思考(Denken)也不是对思想的内在生产与构造(Bilden),而是对那已客观存在的思想的把握(Fassen)。就对逻辑规律的考察而言,人们应该仅止于作出这样的区分。在万有引力力学中没有人会根据物体的视觉性质来辨别物体。人们没有区分概念与对象,或者说区分得太少。显然,如果两者都是心理学意义上的表象,它们的区别就难以被发现。与此密切相关的是一阶概念与二阶概念的区分,尽管这一区分很重要,但是哪个逻辑学家对此有所知呢?在逻辑学中人们必须下定决心,把那些等义句”仅仅看作是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在脱去“断定力”——这些句子伴随着这种力而被表达出来——之后,这些等义句拥有内容上的共同之物,而这我就称作是被它们所共同表达的思想。这仅是就逻辑起见而需要考察的,其余的东西我则称作是思想的色泽或亮光。当人们前进到这一步时,他就是用了一把锤子敲去了那一大堆不必要的区分,敲去了那许多无休止争论的诱因,那些争论大多不可能有一个客观的仲裁。人们因此获得了真正的逻辑分析的畅通路径。要分析的句子从心理学上看自然地总是不同于那已被分析过了的句子,借这一辩护(Einwand)人们便阻碍每一次的逻辑分析,说只要这种辩护被意识到了,这两个句子就是单纯的等义句。因为在那些单纯等义句和那些完全一致的全等句之间,无法划出一个清晰可辨的界线。甚至那些在书面印刷上完全一致的句子,也可以借助于不同的重音被说出来,之后它们就不是在每一方面都等价(gleichwertig)了。只有在一种本质上的逻辑分析成为可能之后,逻辑的要素才能被辨认出来,灌木丛才变得条理清楚。对于每一组等义句,人们所需要的仅仅是拥有一个唯一的规范性句子,用这些规范性的句子,人们就可交流每一思想。有了一个规范性句子,人们就拥有了一整个组的等义句,并且人们可以转入这组等义句中的任何一个具体的句子,这个具体句子的亮光(Beleuchtung)向我们承诺了其特殊性。逻辑学的任务不是去追随语言和弄清处于语言表达之中的东西。任何人想从语言中学习逻辑,就如同一个成年人想从孩子那里学习思考。当人们以前创造语言的时候,他们是处于一种孩提时代的、形象化思考的状况中。语言因此不是根据逻辑的规尺被创造出来的。此外,语言中的逻辑似乎是隐藏在那并不总是合适的外观形象(Bildern)之下。早期的语言构造看起来是在语言形式上发生了一种过度的蔓生,到了后来,又必须对许多这样的语言形式进行清除和简化。逻辑学家的根本任务正在于对于语言的摆脱和简化。逻辑应该是语言的法官。在逻辑学中人们应该消除主词和谓词;或者人们应该把这两个词项限制在表达一个对象落入一个概念(即“隶属于”)这种关系之上。而一个概念归属于另一个概念,这样的关系则是如此地不同,以致无法也使用主词和谓词来表达。


至于那些通过“和”与“既不……也不……”而联结起来的句子(第121页),我基本上赞成您的看法。我也许会这样说:两个句子通过“和”而联结,相应的是两个思想联结成了一个思想,而一个否定可以施加于作为整体的这个思想,然后这个否定句同样也可以在整体上被看作是真的。


至于是否句子“如果A则B”与句子“非B则非A”是等义的,我将作如下回答。在假言的句子联结中,我们通常拥有这样一类非本真(uneigentliche)的句子,即在其中既不是条件句(前件)自身也不是结果句(后件)自身表达了一个思想,而是整个的句子结构才表达了一个思想。那么在前件和后件中我们都有一个仅仅提示性的组成部分,它们互相指示着(tot-quot)。在数学中,这样的组成部分通常是字母(“如果a>1,则a2>1”)。整个句子由此而获得了一种规律性,也即内容上的普遍性。不过首先还是让我们用字母“A”和“B”代表真正的(eigentliche)句子。那么不可能在一些情况中A真而在另一些情形中A假;而是要么A真要么A假;没有第三种情况。B的情况也一样。于是我们有了四种联结:


A真且B真,

A真且B假,

A假且B真,

A假且B假。


这张表的第一、第三和第四项适合于句子“如果A则B”,第二项则不适合。否定式产生于“A真且B假”或者“B无效时A有效”,完全如右边。


其次让我们用字母“A”和“B”代表非本真的句子,为此我们最好是把“A”和“B”写成“Φ(a)”和“Ψ(a)”,在此“a”即是那暗示性的组成部分。句子“如果Φ(a),那么Ψ(a)”具有内容上的普遍性,而这个句子的否定则取消了这种普遍性并且表明:存在一个对象(某个Δ),使得Φ(a)真而Ψ(a)假。这大概就是当您说“B无效时A可以有效”时所意谓的。句子“Ψ(a)无效时Φ(a)无效”现在应这样来理解:“对所有的a来说,Ψ(a)无效时Φ(a)无效”。而其否定则是“并非对所有的a来说,Ψ(a)无效时Φ(a)无效”。换而言之:“至少有一个对象(某个Δ),使得Φ(a)真而同时Ψ(a)假”。我们得到了如左边的结果。于是在每一情况下我们都拥有等义句。如果人们去参考我28年前的概念文字,那么对于这样的问题人们立即就能找到答案。那么这两个句子也是完全一致的全等句吗?对此人们也许要争论上百年或更长,至少我没看见这里哪一种标准会给出客观的决断。


不过我觉得,一个问题,如果对于它的回答没有客观的标准,那么这个问题在科学上根本没有地位。


谨致以崇敬的问候

您的忠实的

G.弗雷格




XIX/4 胡塞尔致弗雷格

(1906年11月10日)



编者:胡塞尔回答了信件XIX/3,为此提到了鲍尔查诺,并对“等义句(äquipollenteSätze)与‘着色(Färbung)’”,以及对于逻辑学,发表了看法。




XIX/5 胡塞尔致弗雷格

(1906年11月16日)



编者:这封信是对信件XIX/4的一个继续。胡塞尔在此对“悖论”发表了看法。他指的应该是罗素悖论。



编者注:

信件XIX/4和XIX/5的原件在舒尔茨档案的清单1中可见,但已遗失了。这里的内容提要是根据舒尔茨档案的清单1流传下来的。




XIX/6 弗雷格致胡塞尔

(1906年12月9日)


耶拿1906年12月9日


尊敬的同行!


衷心感谢您11月16日的来信,它促使我做出如下的评论。


在我看来,为了能重新认出同一个思想,一个客观的标准是必不可少的,因为没有这样一个标准,逻辑分析就不可能。为了判定是否句子A表达了与句子B同样的思想,我觉得只有通过下面的途径才是可能的,在此我假定这两个句子都不包含逻辑上自明的含义成分(Sinnbestandteil)。如果假定“A的内容假且B的内容真”和“A的内容真且B的内容假”都会引起逻辑矛盾,而人们并不需要知道A的内容或B的内容究竟为真还是为假,而且除了纯粹逻辑规律外也不需要诉诸于别的什么,那么,那不属于B的内容的东西也将不属于A的内容——只要它能够被判定为真或为假;因为任何这种对于B的内容的附加(Überschuss)都缺乏理由,且依据上面的假定,任何这样的附加物也不是逻辑上自明的。同样,根据我们的假定,那不属于A的内容的东西也不属于B的内容——只要它能够被判定为真或为假。于是那在A的内容或B的内容之中被判定为真或为假的东西,彼此完全一致,仅就逻辑范围内考虑,我称它是被A同样也是被B所表达的思想。人们可以自由地把各种各样的例如情绪、感觉、表象归给A的内容;但所有这些都不能被判定为真或为假;它们根本上不关乎逻辑,正如那些不能在道德上判定为善或为恶的东西也根本不关乎伦理规范一样。那么还有其它的途径,能判定在一个句子内容中是什么东西受逻辑管辖,判定何时两个句子表达同样的思想吗?我不认为除此之外还有其它。如果人们没有这样的客观途径,就会在逻辑问题上陷入无穷无尽的毫无结果的争论。


此外我还怀疑如下的看法。您写道:“‘所有’(Alle)这个形式通常这样被理解,即隶属于目标概念的那些对象之存在(Existenz),已被“共指”(mitgemeint)并预设为前提了。”在我看来,您真正所想要表达的意思若要被达到,仅当删去“共指”这个词。如果存在是被共指的,那么“所有m都是n”这个句子的否定就会是:“有一个m不是n;或者不存在m”。而这是您不愿看到的。存在当然应预设为前提,但不是被共指的。我如今甚至这样来使用带“所有”形式的措辞,以致我既不共指存在,也不预设它。语言习惯在此并不是必然的决定因素,因为我们自己就从不关心语言习惯究竟是什么。毋宁说,在逻辑学中我们能根据逻辑的需要来规定我们的语言习惯。这种规定的根据在于简单性。以下做法是不恰当的,即把一个表达式,例如那个带“所有”形式的表达式——人们在逻辑思考中是把它作为基础形式来运用的——这样来使用,以致于一个句子因此同时表达了两个可辨别的思想,而这个句子却并不是由两个分句通过“和”联结而成的。人们必须努力争取回溯到那些基本元素、回溯到简单。在不表达附属思想(Nebengedanken)的情况下把主干思想(Hauptgedanken)表达出来,这必定是可能的。因此当我使用带“所有”形式的措辞时,我不会去共指那作为附属思想的“存在”。


怀着崇高敬意

您的忠实的

G.弗雷格




XIX/7 胡塞尔致弗雷格

(1906年12月21日-1907年1月31日)



编者:这封信由两部分组成,一个部分是XIX/5的继续,另一部分是对XIX/6的回答。在第一部分中他对“悖论”和“假言结构”发表了看法。



编者注:

这封信件的原件在舒尔茨档案的清单2中可见,但已遗失了。这里的这个内容提要是根据舒尔茨档案的清单1流传下来的。


(译者单位:重庆大学人文社科高等研究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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